公务道德
一个推行仁政的国家,一切设施都是以利民为优先,如系暴政,所有措施,无不是扰民、剥夺国民之权利。
我中华民国以三民主义为基础,提倡「民有、民治、民享」之民主自由,一切公务都以便民利民为宗旨,按我们的政府是德政的中枢,凡公务人员,都是为民服务。
民国七十四年四月七日的自由日报第九版,有一则标题为「挖路未设标志,骑士摔倒受伤」,「检具伤单要求赔偿」的标题,其报导说:
[名间〕自来水公司修水管挖破道路,却未竖立指示警告标志,致名间乡仁和村村民刘振利及其父亲刘坤骑机车经该处时,因不明路况而摔倒受伤,刘姓父子除报警处理外,并将检具伤单,要求水公司负责赔偿。
名间乡仁和村村民刘振利说,他于四日晚间八点二十分许,驾伟士牌一五0CC机车后载其父刘坤 (六十四岁 ),欲往田中镇景生医院探望其母刘蔡之病情。行经名间乡新光村名山路十五号门前,因自来水公司在当地修水管挖破道路,且未曾设立警示牌,致其因不明路况,当场捧得车翻人养,其父刘坤身受多处伤痕,由警方送往名间医院治疗中。
地方民众获悉上情后,对于自来水公司挖道路并未设立警示牌,造成意外一事,深表不满。盼望水公司应予改善,并负起车祸之责。(谢金露)
由以上的新闻报导可知自来水公司修理水管,本是一件利民之事,而工作人员于挖路之时,未设标志,致使行人受伤,乃是一种人为的疏忽所造成的过失,该工作人员自应负赔偿之责任,实不能责怪政府或自来水公司。
我们在此提出一句口号:「要提倡公务道德」。凡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之时,要注重公务道德,以符国家仁政,如有违反公务道德的公务人员,不但应赔偿国民的损失,还要接受政府的惩戒,严重者更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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