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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见

发布时间:2023-02-26 14:51:57作者:大吉祥天女咒原文网

  身见

  明法比丘

  身见(sakkaya-ditthi),或译为萨迦耶见、我见。sa 是「有」、「虚伪」、「移转」之义;kaya 意译作「身」,聚集之义;ditthi是「见」、「邪见」之意。故萨迦耶见译作「有身见」,即于五蕴和合之身,执着「我」及「我所」等妄见,「我见」即一般人所说的灵魂或轮回的主体。

  《杂阿含经》63经世尊告诸比丘:「…比丘!若沙门、婆罗门计有我,一切皆于此五受阴计有我。何等为五?诸沙门、婆罗门,于色见是我,异我(我所),相在(色在我中、我在色中);如是受、想、行、识,见是我,异我,相在。如是愚痴无闻凡夫计我,无明分别。如是观,不离我所,不离我所者入于诸根,入于诸根已而生于触;六触入所触,愚痴无闻凡夫,生苦、乐,从是生此等及余,谓六触身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触入处)。…」由本经所示,由我(见)→我所→六根→六(无明)触→言有(常见),无(断见),有.无,非有.非无;我最胜(胜过别人的傲慢),(我劣[自卑],)我相似(与人等同之我慢);我知,我见。若住于六(明)触入处,而能厌离无明,能生于明。因此,若破除我见(身见),则能破除邪见,而我慢、烦恼所剩无几。本经中所说「于色(.受.想.行.识)见是我,异我,相在。」可以用譬喻来表示。以色蕴,可分为四类我见(身见):

  第一类为「色是我」,色如主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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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类为「色是我所」,色如僮仆。

  第三类为「色在我中」,我如配璎珞。

  第四类为「我在色中」,我如置器中。

  受、想、行、识四蕴亦各有如上之四类,总成二十身见(visativatthuka sakkayaditthi)。(请参见《杂阿含经》57、109经,及〈「身见」图标〉)

  经典中经常反复提出「无我」,以便在观念上消除身见,但必须修习止禅与观禅,我见才能彻底清除。修至第一观智「名色分别智」,明白色法、名法(受.想.行.识)只是随因缘即生即灭(色法比名法多持续十七倍的时间),当然名色(五蕴)更不可能不消灭而留存到下一生,若能亲睹名色生灭的实相(无常、苦、无我),即可暂时平息我见。若修完成第一轮十六观智,我见则彻底清除,而体证初果。

  经典不厌其烦地说「无我」,是直捣众生的深沉的烦恼的根源(常见与断见)。也针对印度人对「我」( atman )的常见,提出纠正。atman音译阿特曼,原意为「呼吸」,引申为生命、自己、身体、自我、本质、自性,泛指永恒独立的主体。佛教以实修的经验,否定常(永恒存续)、一(自主.独立)、主(当事者)、宰(支配者)等性质,而说atman是虚假、不存在、不真实。至于无因果论(偶然论)的断见,在修至第二观智「缘摄受智」,贯通三世因果的道理,即可破除。

  因为「无我」的理论颠覆传统的虚假见解,不容易被了解,而修习止.观禅乃至断除身见非一般人所能轻易体证,因此,在部派佛教时期,诸部派尝试说明「无我」与生死轮回的关系。说一切有部立「人我」与「法我」,虽否定「人我」(个体生命之我),但承认「法我」(实体之我)为恒有。犊子部、正量部主张「非即.非离蕴之我」,即非由五蕴假合构成(即蕴),亦非五蕴之外别有一我(离蕴),亦即主张我与五蕴具有不即.不离之关系;经量部另有「胜义补特伽罗」之说。对于外道及部派佛教所说之「我」,《成唯识论》卷一批判即蕴我(世间一般所说)、离蕴我(数论、胜论、经量部等所说)及非即.非离蕴我(犊子部、正量部等所说)。南传《论事》〈补特伽罗论〉也批判「我」论。(《嘉义新雨杂志》第34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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