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慈事业的理论来源及其实践模式
李尚全
佛教慈善事业是大乘佛教修行方法之一。大乘佛教福慧双修的理论,强调修福是第一位的修行。一个人只有满足了物质生活的最低需求(福报),才能追求精神需求(智慧)。汉传佛教是大乘佛教中国化的产物,在2000多年的发展史上,始终强调福慧双修的信仰特色。
一、《佛说诸德福田经》:
佛教慈善事业的理论来源
佛教自两汉之际传人中国,魏晋时期,社会动荡不安,为佛教慈善理论的出现,提供了社会平台。汉魏西晋佛教信仰的主旋律是佛教经典翻译,此时出现的佛教慈善理论,也以翻译佛经的方式出现。西晋沙门法立、法炬共同翻译的《佛说诸德福田经》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。这部大乘佛教经典,为中国社会输入了大乘佛教慈善理论。经云:
佛告天帝:复有七法广施,名曰福田,行者得福,即生梵天。何谓为七?一者兴立佛图、僧房、堂阁;二者园果、浴池、树木清凉;三者常施医药,疗救众病;四者作牢坚船,济度人民;五者安设桥梁,过度赢弱;六者近道作井,渴乏得饮;七者造作固厕,施便利处。是为七事得梵天福。
如果我们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(1999)第3条的内容,即所谓的慈善公益事业,主要包括:(1)救灾济贫、扶助残障等慈善活动;(2)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事业;(3)环境保护、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;(4)其他公共与福利事业。这段经文就可以理解为佛教慈善事业涵盖的主要内容有:(1)“兴立佛图、僧房、堂阁”的原意是塑造佛像、修建寺院,这在古代是修福的第一要务,因为在当时,佛教寺院兼具传播文化的功能;再加上“常施医药、疗救众病”,这两项内容,在今天就应该诠释为兴办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事业。(2)“园果、浴池、树木清凉”,“近道作井、渴乏得饮”,“造作圊厕(厕所)、施便利处”,用今天的话说,就是佛教界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、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。(3)“作牢坚船、济度人民”,“安设桥梁、过度羸弱”,表明佛教界在今天要主动投入到救灾济贫、扶助残障等慈善活动之中,张扬大乘佛教的慈悲情怀。
有人认为做经忏佛事才是佛教,或者认为讲经说法才是佛教,或者认为着书立说才是佛教。其实,这些都是对汉传佛教信仰内涵的片面解读,汉传佛教信仰的灵魂,实际上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社会化。因此,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,既是大乘佛教的修行内容,也是大乘佛教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。
二、汉传佛教慈善事业模式的
历史回顾
1.传统的佛教慈善模式
根据震华法师的《僧伽护国史》及相关佛教史料记载,传统的佛教慈善模式有以下几种类型:
(1)无尽藏模式。在南北朝时期,汉传佛教界创立了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,叫无尽藏,类似于今天的慈善基金会。隋唐时无尽藏的慈善模式更加完善,规模空前,到了宋代改名“长生库”,在元代更名为“解典库”,东传日本后,叫“无尽会社”。
(2)养病坊模式。南齐时佛教界设六疾馆,“以养贫民”。梁武帝普通二年(521)设孤独园,令“孤独有归”,类似近代的慈善医院。
(3)悲田院模式。武则天时期,唐朝出现了名为“悲田养病坊”的慈善组织,宋朝更名为“福田院”,类似今天的福利院、养老院。
(4)放生造林模式。类似于今天的生态环境保护运动,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:一是护生止杀,爱护生命,类似于现代的动物保护、生命关怀等社会运动。二是功德林,类似于现代的义务植树造林活动。
(5)修桥补路等模式。类似于现代的公共设施建设,包括:义务修建公共浴池,造船义渡,修桥补路,掘井引水,以及建设公共厕所等。
上述传统的佛教慈善模式,基本上是汉传佛教界的自发组织,是佛教界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的时代精华。
2.民国时期的佛教慈善模式
民国时期的佛教慈善模式分为被动模式和制度化模式两种。所谓的被动模式,是对戊戌变法时期倡导的庙产兴学运动的被动回应,也就是说,在清末民初,政府兴办新式中小学,资金匮乏,于是提倡佛道教界捐出部分庙产,作为政府兴办国民教育的经费。佛教界和道教界为了保护庙产,被迫开办中小学,参与兴办新型国民教育的运动。
所谓佛教慈善的制度化模式,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,试图把佛教和道教的庙产制度化管理的一种尝试,或者说,是在当时政府主导下,佛道教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。1929年,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《监督寺庙条例》,明确规定佛教界和道教界要用庙产创办社会公益事业,尤其是要开办地方性教育事业。抗日战争期间,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政令,责令各地佛教界和道教界成立地方性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,并颁布了《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》和《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》。这两项政策法规,使汉传佛教慈善公益事业规范化、法制化、制度化,尤其是《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》,更是把汉传佛教慈善公益事业细化为以下五项:①关于民众教育事项;②关于济贫救灾事项;③关于育幼养老事项;④关于公共卫生事项;⑤其他公益或慈善事项。寺庙出资兴办事业时,应按其每年财产总收人依下例之标准每年分两次缴纳之:①五百元以上一千元未满者百分之二;②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未满者百分之四;③三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满者百分之六;④五千元以上一万元未满者百分之八;⑤一万元以上者百分之十,其全年总收入不满五百元之寺庙自愿量力纳款。
由此可见,国民政府颁布的《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》,已经把佛教慈善公益事业规范得十分具体,并有了量化标准,具有可操作性。汉传佛教界的慈善公益事业向制度化、规范化的方向发展。
3.当代大陆汉传佛教的慈善模式
当代大陆的佛教慈善模式主要是“灾难危机”模式,就是说,当某个地区出现了天灾人祸,需要社会救济的时候,在“大灾有大爱”的理念支配下,实现佛教慈善的有序运作。例如,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,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,据不完全统计,大陆佛教界捐款折合金额近4亿元人民币,尤其是什邡罗汉寺为孕产妇提供庇护所的行为,更是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。
目前,大陆佛教的慈善事业正逐步走向社团化(民间组织化)。据国家宗教局副局长齐晓飞介绍,“截止到2006年6月,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级佛教慈善团体有60多家,其中省级机构10余家,地市县级机构有40余家。各地佛教组织和团体,纷纷成立慈善团体、功德会,数目将会更多。总的看,大陆佛教慈善事业逐渐从自发走向自觉,从零散走向有序。”
佛教界积极从事慈善公益事业,是佛教社会化的根本途径,也是大乘佛教的基本信仰理念。今后,佛教界应该通过社团组织的方式,走规范化、制度化、法制化道路,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规定的所有慈善公益事业拓展开来,张扬佛教的慈悲精神。
(作者为扬州大学佛学研究所所长)
责任编辑张华
《中国宗教》2010年第3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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